《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蓬江区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定》
为优化畜禽养殖结构,合理布局,进一步减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,保护水源水质安全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畜牧法》、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〉的通知》(环办水体[2016]99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,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牲畜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,全区不设畜禽适养区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一、调整划定禁养区、限养区范围
(一)牲畜禁养区范围:蓬江区全区域,包括棠下镇、荷塘镇、杜阮镇、环市街、潮连街、白沙街,共6个镇街。
(二)禽类禁、限养区范围:仍按《关于印发划定蓬江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定的通知》(蓬江府办[2015]11号)规定划定的范围执行,具体划定范围及边界线由环保部门划定公布。
二、在全区调整划定的禁养区、限养区范围内,严禁新、扩、改建畜禽养殖场,违者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三、牲畜全区域禁养清理关闭期限。禁养区内现有牲畜养殖场,必须在2018年9月1日起开始自行搬迁或关闭,至2019年6月底前实现全部清除,逾期未搬迁或关闭的牲畜养殖场,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,由当地镇政府(街道办)协调区环保、城管和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区政府依法进行拆除或清理。
四、禽类养殖场期限完成治理。在现有存栏量的基础上,禽类养殖场逐步减少养殖量,并全面落实限期治理,污染物处理必须达到排放要求,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,要实行清理关闭。
五、本规定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,有效期5年。区政府先前发布我区畜禽养殖管理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
2018年9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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